当前,新三板市场有做市和协议两种转让方式。做市转让功能的发挥基本符合预期,但协议转让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价格确定因素复杂、价外因素多、无法为股票发行提供定价参考,以及可能隐藏利益输送问题,成交方式相对复杂、容易引发投资者误操作等问题,这些缺陷已经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融资功能的发挥,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从2018年1月15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其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挂牌企业可自主选择。同时,与市场分层配套,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撮合频次,基础层企业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企业每小时撮合1次,每天共计5次。
那么,集合竞价具有哪些优势?相较于协议转让,集合竞价能够通过相对较长时间的订单积累汇集较多的买卖订单,以保障充分的价格竞争从而改善市场定价的有效性。相对于连续竞价而言,集合竞价更适合股权相对集中的市场,而且以最大成交量为成交原则,抗操纵性较强,是目前境内外交易所市场通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同时,集合竞价符合境内证券投资人的交易习惯,易于理解和掌握。
而且,为了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交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协议转让;属于特定事项的协议转让需求,可以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将由全国股转公司会同中国结算择机发布。
素材来源:《上海证券报》2017年12月23日
附: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为了《转让细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采取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二、由原协议转让方式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前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现阶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转让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协议转让全天接受申报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