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执行
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再需延长报高院备案。
一、执行案件:
(一)由本院依法作出的和经高院二审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由市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需强制执行的;
(三)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给付标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管辖区域内的;
(四)公证机关作出的,给付标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在本院管辖区域内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本院裁定承认其有效力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及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一)不服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
(二)不服辖区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的申请再审;
(三)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