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
一、 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排期人员根据立案法官确定的审判庭、案由、排期日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由排期人员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代理人出庭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及传票等,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将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
二、 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