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信息来源:搜狐财经、凤凰网财经)
最近,崔永元怒怼范冰冰的事闹得沸沸扬扬。
崔永元曝范冰冰 4 天 6000 万天价片酬,并曝光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日前有了最新进展。
5 月 28 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印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 1000 万元。
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 5000 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 6000 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 4 天。
范冰冰方面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范冰冰工作室回应,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对此,崔永元则迅速回应称没有保护合同秘密义务,范冰冰是公众人物,如不服,可以“出来走两步”,对公众“实话实说”。
6 月 2 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 200 万,大的是策划监制 748 万加 90 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还直接点出“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并截图《刑法》条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预期——将最后由法律定调。这对范冰冰方面来说,无疑“亚历山大”。
6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地处无锡,无锡地税对此事也进行了最新回应:
目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二、事件评析
对于范冰冰是否真的涉嫌逃税,仍有待相关税务部门的调查,在此本所欲对该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关于“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民法追求意思自治,注重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并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往往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事件中,崔永元所指的范冰冰“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逃税,那么该“阴合同”显然属于《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阴合同”显然无效。
第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 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由此可见,演员片酬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 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可见,明星片酬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其纳税税率较高,若真存在逃税,其逃税金额巨大可想而知。
关于很多人讨论范冰冰是否会因为逃税而获刑入狱,这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刑法》加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同时又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即使崔永元所述为真,但范冰冰如果之前没有受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范冰冰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范冰冰不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获刑入狱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烂”“无耻”等词是否构成对范冰冰权利的侵害?崔永元所用的词已经明显属于对他人进行侮辱,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故而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至于诽谤,则需要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出来,根据事件的事实真相才能加以确定。
以上是对本次事件的简单探讨,各位读者若对上述评述有任何疑问,欢迎各位通过来电、在线咨询等方式与本所讨论交流。关于本次事件,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会持续关注,为大家带来最新的进展与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