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覆盖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施行严格措施,防控防治疫情。从法律角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企业运营和合同履行必然会因全国各地陆续采取的一系列防控措施而受到影响。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含义与区别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已有先例。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即可将“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依照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处理。那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具体有何区别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一种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就情势变更而言,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实践需要,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二、就新冠肺炎疫情如何认定其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从目前来看,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其次,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当事人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对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
综上所述,在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个案判断。在个案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才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不可抗力之因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即解除,有异议由法院来确认合同效力。
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从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相比因“不可抗力”通知即生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诉诸于法院,由法院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关于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诉讼时效
关于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二)及时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法条明确了两点内容,一是及时告知义务,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合同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从而减轻损失。若未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三)及时收集证据,为诉讼作好相应准备
证据主要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通知、公告、命令等,应当及时保存以证明因疫情以及国家相关措施原因无法及时履行合同。如自然人因为感染疫情而入院,应当留存好相关诊疗凭证。
综上所述,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爆发应当视个案来判断其属于不可抗力亦或是情势变更,从而明确各方责任,明确合同是否解除或变更。但合同各方主体仍应当注意合同诉讼时效、及时告知义务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
来源:部分节选自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运营和合同履行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律脉《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问题的法律救济 ——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