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新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再次成为审判工作的聚焦点,这就要求从司法理念、方法、作风几个方面,拓展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三维空间。
司法理念之维——弘扬服务民生司法观。我国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法官必须自觉提升“司法为民”的理念,而“司法为民”理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服务民生司法观。服务民生司法观,是指发挥司法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维稳安民的意识、思维和观点。服务民生司法观是时代的产物,在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的新时期,涉及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和纠纷日益增多,民生保障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对民生司法的需求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由此催生出服务民生司法观。
司法可接近、可信任、可回应,是服务民生司法观的内在要求和在实践中的应然表现。司法可接近,就是人民法院既要为当事人热情服务,具有亲和力,又要对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可信任,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的过程和结果能够最大限度获得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和接受;司法可回应,就是司法以开放的、能动的、适时的对社会需求做出积极回应的、实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望的司法形态。
司法方法之维——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和法官履行保障民生的司法职责面临着挑战:一方面,涉民生案件类型多样,诉求内容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纠纷既涉及社会成员的个人私益,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而调整涉民生案件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无法为纠纷化解提供全方位的根据,民生权益的保障具有适用法律的疑难性。另一方面,涉民生纠纷人数众多,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诉求强烈,行为具有非理性、对抗强的特点;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要求司法责无旁贷地有效发挥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民生纠纷的化解具有艰巨性。审视民生司法面临的挑战,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以司法的能动性进行回应,才能有所作为。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方法审时度势的灵活运用,即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最终实现平复民生矛盾,维护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高司法价值。在实践中,一要秉承“和解优先”和“了断为大”的理念,能动地把调解、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二要把握能动的空间。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下,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范围和空间;三要掌握比例原则。在平衡利益关系时,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弥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出现的反差,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和公信力;四要化解民生矛盾与源头治理结合,在处理个案的同时,注重思考研判预防民生矛盾纠纷发生是社会管理的治本之策,及时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协调和沟通,提出完善管理的司法建议,力求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民生矛盾的发生。
司法作风之维——树立司法亲民形象。践行民生司法,做到对民生诉求给予关注与回应,既需要理念指引,又需要方法支撑,也需要作风保障。良好的司法作风既是法官认知、回应民众司法需求心灵的外现,也是有效化解民生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化解民生矛盾的催化剂。陈燕萍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敬,其个人的道德、品性、作风对司法功能的实现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创造的工作法,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始终将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这是当代人民法官应具备的亲民作风与亲民形象。
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众对法律观和正义观的形成是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人民法官化解民生矛盾同样要关注人情和伦理的因素。体现在法官作风上,就要以关注民生的情感,对待当事人的诉求;以司法为民的真情,与当事人进行心灵的沟通。像陈燕萍那样做到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三维空间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服务民生司法观是民生司法的灵魂,统帅民生司法的实践。能动的司法方法与亲民的司法作风有机结合则是服务民生司法观在实践中的突出表现,构成民生司法最显著的特征。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