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条表明,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公司合并分为两种,一种是a公司吞并b公司,一种是a公司和b公司联合合并为c公司。前者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b=a,后者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b=c。公司分立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母单位a公司还在的情况下分出去一个b公司,一种是母单位a公司不在了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前者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b,后者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b+c。
无论是以上的哪一种情形,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权利义务继承,原本规定在民法领域。《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究其本质,就是法人的权利义务继承精神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公司不能随便裁人,劳动者依然要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并或者分立后公司名称有变的最好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来源:河北商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