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给资本市场带来一场海啸。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标志着由“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正式终结。
事件还原:2013年8月16日,上证综指暴涨近6%,50多只权重股触及涨停,后查明当天异动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巨额买入,这是中国A股市场上迄今为止最大的乌龙事件。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光大随后的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股指期货和ETF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光大证券这种错单交易行为被认定为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系单位从事内幕交易,故一审法院对杨剑波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此前并无先例,其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经法院严格审查后,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