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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强制执行

 2008年5月起,员工王某、李某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市也没有为两人缴纳社保费。2009年底开始,该超市以两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擅自离开岗位,造成超市经济损失为由将他们辞退。王某、李某遂向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为补缴社保,并给予11个月工资(1350元/月)的经济补偿。经仲裁,两名员工的主张得以确认,但超市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无奈之下,两名员工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超市老板对于裁决书所确认的加付双倍工资一项具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不应该再给付双倍份额。执行法官根据仲裁决定书,并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释明,该老板对自己当初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懊悔不已。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进行了支付,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经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在法院一般为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包括生效的仲裁裁决等有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执行,都得执行。即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或是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已经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后,只要判决和裁定没有被法院撤消或中止执行则都必须执行。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些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划拨、变卖、强制拆迁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执行职务,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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