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底,某软件公司员工小王突然接到公司对其除名的处理决定,理由是:小王于2010年4月13日至15日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考勤纪律。小王感到很冤枉,故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王在诉讼中称,2010年4月13日至15日其在家休病假,并于4月12日提前给主管领导打电话请了病假,并获得批准。4月16日上班后,小王找到领导要求补签请假手续,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领导让其留下请假条等待处理,此后未为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软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如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定的职业规范,公司可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软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7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病需休息,除持《员工请假单》外,还需有医院开具的休假建议,经公司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如来不及请假,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部门,并在次日凭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软件公司一再否认小王曾事先口头请假、事后到公司办理补假手续的事实。小王在法庭上播放了其打电话请假的录音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法院认为小王已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履行了请销假手续,软件公司以小王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为了避免与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发生冲突和争议,劳动者在向单位提出请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需请假,尽量提前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制度,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2、如本人有急事或急病不能亲自到单位请假,请家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3、如本人或家人均不能亲自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可通过发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请假申请和相关医院证明材料,并保留邮件的签收回单;4、如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请假的,注意保留相关的文字及视听资料等证据;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尽可能制定完善的请销假条款,劳动者向单位办理请销假手续、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假条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签收回执。
总之,为了防止因请假手续不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收集保留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