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被告运输石材,应被告的要求帮忙装石材致受伤。2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叶某赔偿原告任某10610元。
2010年9月20日上午,原告为被告运输石材(原告不负责装石材)、被告支付运费,但原告因被告的要求,帮助被告在被告的石材厂门口为被告往车上装石材时,原告的右脚被从车上掉落的石材砸伤,被告送到商丘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500元。出院后,经鉴定原告右足之损伤系十级伤残。原告的各项损失共有15871.66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石材,被告支付运费,双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原告不负责装石材,即无为被告装石材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原告接受被告的邀请,帮助被告往车上装石材,双方又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原告是帮工人,被告是被帮工人。在原告帮助被告往车上装石材时,原告的右脚被从车上掉落的石材砸伤,是原告为被告实施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谨慎操作,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