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丈夫私自将购买的政策房过户给了继子,王女士将继子韩某告上法庭,要求韩某协助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将产权变更登记到王女士名下,并坚决要求继子腾退房屋。近日,法院判决韩某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到王女士、韩先生名下,驳回王女士要求韩某腾退楼房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与丈夫韩先生于1982年4月登记结婚。韩先生系再婚,再婚前有三个子女,韩某是其小儿子。1991年,韩先生从单位分得一套公租房,一直由小儿子韩某居住。后单位落实房改政策,将该楼房卖给韩先生,韩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韩先生本人。2010年9月,韩先生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儿子韩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房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小儿子,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韩某。王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楼房买卖无效并要求确认该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延庆法院于2011年3月7日判决韩先生与韩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该楼房为王女士与韩先生婚后共同财产。
后王女士与韩先生家庭矛盾加剧,韩先生于2011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又于同年5月底起诉要求继子韩某协助将楼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并要求韩某腾退房屋。因此案的处理须以韩先生与王女士离婚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延庆法院依法裁定中止了此案的审理。2011年8月1日,延庆法院判决驳回韩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恢复了王女士诉继子韩某房屋产权变更案件的审理,并依法追加韩先生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庭审中另查明,被告韩某婚后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另外,王女士与韩先生因处分该楼房问题产生矛盾后,韩先生于2001年离家与王女士分居,目前其与小儿子韩某一起生活,居住在诉争的楼房内。庭审中,被告韩某同意将诉争的楼房产权再变更登记到其父的名下,并表示其别处没有住房,该楼房是单位分给其父的,其居住该楼房是为了照顾父亲的生活,不同意腾退。原告王女士认为,该楼房有其一半产权,其身体不好,面临冬季,楼房条件好有暖气,欲迁至楼房内居住,坚决要求继子韩某腾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楼房经法院确认为王女士、韩先生夫妻共同财产,韩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单方与小儿子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韩某应协助王女士、韩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查,韩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婚后在别处无住房,且考虑到韩先生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目前与韩某共同居住在该楼房内,韩先生本人又明确表示由韩某照顾自己并同意其继续居住该楼房的实际情况,王女士要求继子韩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信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应减少猜疑,平等相待,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者古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