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进出口公司
被告:加拿大某服装公司
刘仍安律师是本案原告-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师。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指定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但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银行。
为减少损失,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该加拿大公司说明原因并告知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公司发函称,因为该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求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总货款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收到此函件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怀疑对方可能已经提取货物(否则,未提货不可能事先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致函承运人—某国际货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单在其公司保管,如果无单放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货代公司确认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
该货代公司接到青岛某公司信函后,以需支付近40万元人民币高额仓储费的苛刻条件,百般阻挠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看货。
为彻底弄清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青岛某公司严正指出,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前提是,要派人到加拿大港口看货和必须有加拿大相关部门提供的费用明细及发票。对此,该货代公司迟迟不予答复。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百般无奈,该笔货物自出口之日已经长达半年之久,该公司面临着既无法正常结汇,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委托刘仍安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刘仍安律师意见:
被告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的行为属于借FOB客户指定货代之名,而行无单放货之实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失。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刘仍安律师提醒注意】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进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FOB客户指定货代条款,使那些不法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并从法律上防范和限制这种借FOB客户指定货代之名,而行无单放货之实的违法行为,以保证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