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English
    • 恒杰介绍
    • 组织架构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 律师咨询
    • 律师面谈
    • 起诉立案
    • 文书送达
    • 出庭诉讼
    • 后期执行
    • 最新动态
    • 行业新闻
    • 开庭公告
    • 恒杰律师
    • 恒杰员工
    • 招贤纳士
    • 恒杰联盟
    • 恒杰客户
    • 恒杰地址
    • 来访线路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收费标准

来访路线

当前位置:首页- 劳动人事

涉外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由此可以推论得出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

    可见,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设立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故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

版权所有 2007-2012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5楼E座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78-1525  电话:021-50818675  传真:021-50814463
沪ICP备1504329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