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祝晏君
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种种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初步得到确立。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明确。国有企业在用人、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已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拥有了较大的择业自主权,初步成为能够拥有并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独立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3. 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用的制度方面,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来替代固定工制度,使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
4. 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和失业公开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
5. 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逐步清晰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逐渐弄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开始出现并且显形化,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二)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改革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国积极推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经济体制转轨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加强劳动法制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使劳动关系调整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劳动标准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2.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贯彻劳动法的核心,首先在企业普遍实施。到目前,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和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半数以上的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施,实现了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3.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以集体协商为主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做为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我们大力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集合同制度的建立,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并对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几年来,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2002年底,全国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达60多万份,涉及职工8000余万人。通过推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4.恢复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争议纳入依法解决的渠道。为完善劳动关系高速体制,依法解决劳动争议,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重新建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别是《劳动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立。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国省、地市、县普遍成立了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并在制度建设、处理程序等方面逐步形成了独立体系。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截止2002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累计达92.2万作件。其中1998年至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7万件,涉及劳动者233万多人。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探索协调劳动体制的最佳实践模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由政府、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沟通协调、平衡利益,取得共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1990年,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劳动法实施以后,一些地区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2001年8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目前,全国省一级基本上都建立了这项制度,对机构建设、制度规范、实际运作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三方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对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趋势
今后几年是我国社会经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加快以及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进一步发展,就业方式的灵活变化,劳动关系将比现在更为复杂和多样,劳动关系的利益冲突在一定时期将日趋显性化。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近几年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明年各地将加大并轨进程,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将突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问题十分复杂,随着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还将有一批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国有企业改制和分流富余人员中出现的经济补偿标准不统一,劳动关系处理不规范等问题还需引导。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何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稳定成为难点。
2.严峻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等,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压力,也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降低标准,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矛盾。同时,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弹性就业、派遣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社区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新形式,探索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新方式。
3.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尚未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尚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展不平衡,非国有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机制尚未建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主导作用还需要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在如何进一步适应企业劳动关系变化需要、适应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调整的要求等方面还存在差距。
4.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不够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混合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不同类型劳动关系反映出的不同特点,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的方式、手段和途径。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也还存在,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现行立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力度还不够,尤其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可操作的处罚措施。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
按照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规范,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趋势是:
1.劳动关系主体利益明晰化。即按照劳动力市场发育发展的要求,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形式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
3.劳动关系的运行市场化.即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基本建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发挥,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
4.劳动关系的规范法制化.即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依据法律规范有序地运行。
三、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发展方向
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加快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逐步实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目标是: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运作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体制。即以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劳动标准为依据,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为基础,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重要调整手段,通过各方面工作的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功能,实现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正常运行。
(一)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立法,为规范劳动合同运行提供法律保证。本届人大已将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要在调节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合同程序、企业经济性裁员等条款的规定,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灵活就业形式,补充增加调整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立法,推进在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二是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针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运程中,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改制分流、关闭破产等,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及时总结推广下岗职工出中心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新经验、新做法,加强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针对企业减员、改制分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当前尤其要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要严格规范程序,确保平衡实施。
(二)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导作用
作为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主要方式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集体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雷同,只有原则的与劳动法律法规相同的规定,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的具体条款,针对性和实效性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工会组建率低,客观上难以形成协商主体,企业方面的态度也比较消极,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很少。这种状况使集体合同难以起到真正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我们已重新修订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将在推进发挥集体合同作用上下功夫。要加强对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工作,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促进平等协商机制的形成。在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督促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下岗分流、工资调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实施办法和方案,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要积极推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通道,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减少劳动争议。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在部分小企业比较集中、劳动关系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试点。
(三)指导和推动地方广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通过建立三方协商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已成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出发,对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重点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加强协调,研究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政策意见,对起草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拟定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建议。
在我国,推进建立三方机制,首先应从组织体系建设上,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体系和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职能,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在工作开展上,抓住职工群众和企业最关心、劳动关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协调沟通,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当前,主要围绕结构调整、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工作。在国家一级,三方要督促劳动关系双方努力为落实就业政策发挥作用,在一些关键问题如规范企业分流减员行为,推动企业依法用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等方面达成共识。在地方一级,三方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落实国家确定的再就业政策,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促进社会对话在企业内部发挥作用,减少裁员,保持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四)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经验,研究探索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
紧紧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建立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中心,尽快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是加大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一方面,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培训调解人员素质,提高调解成功率。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调解制度,建立三级劳动争议网络,将街道、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作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延伸,预防和调解街道、乡镇企业的劳动争议,将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预防在萌芽状态。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改进案件处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鼓励地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改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提高办案效率。推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增强仲裁员责任感、竞争感。在有条件的地区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公开审理质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仲裁程序中试行准备庭办法,提高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
(五)加强劳动关系立法,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运行。
结合劳动合同立法,加强对有关重点问题的研究,将经实践检验可行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可操作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的处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作用。
实现上述目标后,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将呈现新的格局,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并政常运行,大多数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并发挥重要协调功能,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协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开始形成;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劳动标准基本健全并适时修订和补充;政府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