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政策研究室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五)财务处
(六)综合计划处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九)工资处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75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公务员局的党务人事、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配合市教育委员会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此外,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