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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以下简称“外高桥支行”)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瑞”)、原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 2009年3月3日《中国证券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8月13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09-059号),苏州中院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3月25日苏州中院下达了(2009)苏中民二初字0036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0年4月7日送达苏州美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1月,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与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苏州太湖融资租赁新世纪公司位于苏州吴中区东吴南路86号、建筑面积为10,853.32平方米的工业房产,概算租金总额为18,792,640元。2002年6月,苏州美瑞依法自原融资租赁房地产所有权人北京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处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

2004年5月,新世纪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收款权利抵偿其所欠农行外高桥支行债务,双方共同向苏州太湖发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事宜的通知》。2008年12月,农行外高桥支行将苏州太湖、苏州美瑞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农行外高桥支行诉称,苏州太湖自2004年7月开始,累计拖欠融资租赁款8,835,952.00元,苏州太湖为逃债目的,擅自将融资租赁标的产权转移于苏州美瑞。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苏州太湖、苏州美瑞支付融资租赁款8,835,952.00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农行外高桥支行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融资租赁款及违约金合计11,052,473.18元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至融资租赁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就此案件,苏州太湖、苏州美瑞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下达(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0年3月25日,苏州中院对本案作出(2009)苏中民二初字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652元由外高桥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美瑞于2010年4月7日收到本判决书,外高桥支行是否提出上诉情况未知。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进展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303号;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二初字0036号民事判决书。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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