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2010-1-29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公司以自己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经评估价值100万元。甲公司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后来,乙公司认为自己控股比例太低,要求将专利作价200万元,否则中止合作。由于乙公司的此项专利为丙公司产品的生产核心技术,而甲公司看好该产品未来市场前景,因此双方重新聘请评估部门,将专利权作价200万元,并进行了注册登记。后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丁公司起诉丙公司返还货物欠款150万元。同时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出资不实,专利权作价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请求法院重新评估,由甲乙两公司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15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评估,乙公司出资不足,判令甲乙两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对1丙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1、案件法律关系
 甲乙与丙公司之间的股东权利义务关系。
  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件适用法律
 (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股东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4、律师提示
 当向其他公司追索债务时,如果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其股东有出资不足的情形,则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在不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此可提高使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