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English
    • 恒杰介绍
    • 组织架构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 律师咨询
    • 律师面谈
    • 起诉立案
    • 文书送达
    • 出庭诉讼
    • 后期执行
    • 最新动态
    • 行业新闻
    • 开庭公告
    • 恒杰律师
    • 恒杰员工
    • 招贤纳士
    • 恒杰联盟
    • 恒杰客户
    • 恒杰地址
    • 来访线路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收费标准

来访路线

当前位置:首页- 婚姻继承

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这个问题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尤其是经常被问到分居两年是否就算自动离婚这类问题.回答是否定的,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后有1980年和2001年的两次大的修改,人们习惯于称三部婚姻法,不管哪种称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前后三部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过在什么条件之下能自动解除。   

现行的2001年修改的这部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个条款说明,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持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婚姻关系才予以解除;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以后,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

版权所有 2007-2012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5楼E座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78-1525  电话:021-50818675  传真:021-50814463
沪ICP备1504329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