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某,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西安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西路184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徐家庄163号。200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2000年4月19日被逮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徐诉(200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于1999年10月29日利用其所在单位西安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32.85在上海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 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某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某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系自首,依照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证人丁启宏、袁航、姚俊、白宏伟、李哲、张玉姬的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尚某的供述笔录。
被告人尚某对点击数提出异议,辩称只有约500人次进入其个人主页。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点击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尚某利用其所在单位西安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 32.85在上海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某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某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上海市电子出版物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
上述事实,有上海网胜公司技术部证人丁启宏的证言,证实其将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的所有内容均下载拷贝在光盘上移送公安部门,并在下载中看到不健康图片,期间没有将该主页进行过删除或更改及运用统计点击次数的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标准计数软件;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证人白宏伟的证言,证实上海网胜公司使用的计数软件是较权威的统计数据的软件;上海网胜公司财务总监证人袁航的证言,证实丁启宏在下载和拷贝时,有公司其他人员在场;长途电信局数据维护中心证人姚俊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日接到有关通知后,将上海网胜公司服务器的网线切断的事实;西安文华公司证人李泽、张豫冀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尚某有自首情节;上海网胜公司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尚某申请域名为playgirls、用户名为shangxj 的网页申请表及其主页的设置情况;上海网胜公司出具的光盘内容情况说明及所附清单,证实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playgirls. myrice.com站点总的点击数为1454694次及每日浏览量情况;上海市电子出版物鉴定书,证实PLAYGILS.TGZ电子出版物属淫秽出版物;有关该淫秽电子出版物被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收的上海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被告人尚新军关于其主观方面为提高点击率,并意识到其行为并非好事的当庭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将淫秽图片上载至其个人主页,该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是有事实依据的,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点击数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查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3日起至2001年3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