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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欺诈可能涉嫌诈骗罪
2011-04-25 点击:754 好评:5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 伟

    某些大型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相关部门也根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此类价格欺诈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理由有三:

    ()价格欺诈行为主观上可能为故意

    所谓价格欺诈,其核心的问题在于价签明示的价格同收款环节执行的价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也可能是工作人员的故意而为。大型超市对于价格的管理应当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价签打印、收款系统中价格的设定等环节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在如此严格管理的体系下,出现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不能简单归为失误所致,应当存在故意为之的可能性。如果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之,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价格欺诈行为具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性质

    首先,价格欺诈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性质。因为,超市价签明示的价格与收款系统中执行的价格应当是同一的,这是所有超市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价格欺诈行为隐瞒了收款系统中执行的价格高于价签上明示的价格这个“真相”。

    其次,超市交付顾客的购物小票并非是对两个价格不同一的一种明示。有人主张,顾客在交款时,收款员交付的购物小票已经载明真实价格,就是对其两个价格不同一情况的一种明示、提醒,顾客在意识到两种价格不同一之后,有权利主张不再购买此件商品。笔者认为,除非收款员明确地对顾客说,某件商品价格存在两种价格的不同一,否则并不能构成对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行为的阻却事由。

    ()价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

    有人主张,上述价格欺诈行为每次骗取的钱款数额微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但是,由于超市每天的客流量大,如果价格欺诈行为延续一段时间,将所有顾客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累加,其金额就可能达到构罪标准,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比较明显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涉嫌诈骗,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时对此展开侦查,如构成犯罪则应尽快依法予以查处,以达到惩罚与预防并重的效果。而不能简单地追究行政责任,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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