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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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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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